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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防范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2013-08-29 11:23:50    作者:胡建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防范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

  意见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要增强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建立发展改革系统企业债券网上受理和审核系统,着力推进债券发行审核标准、流程、环节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

  意见要求,定期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工作,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保证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中介机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

  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

  意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确有必要沟通情况的,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公开接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效率,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加强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工作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和内审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销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融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公开、公正选聘各类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意见要求,发行人选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其中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宴请等。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主承销商一般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确需聘请的,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聘请的必要性、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付费标准等。发行人不得与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中介服务费率的协议。

  意见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企业债券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式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

  工作人员不廉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以及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债券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要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由于制度不健全、领导监管检查不得力,致使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责成该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或批复有关发债申请。各类中介机构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业务相关资格。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从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