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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发布时间:2013-09-09 10:57:22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PE/VC的监管思路正逐渐明晰,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法规有望出台。

  虽然历经一波三折,新《基金法》最终未能将PE/VC纳入,但是为PE/VC纳入证监会监管预留了法律空间。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调任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刘作为原发改委PE/VC适度监管的最早倡导者和政策规章主要起草人,其“转会”被市场人士视为开启PE监管证监会时代的信号。

  6月,中编办发文正式确立了证监会的PE监管地位,实行适度监管,发改委、证监会的PE监管权之争告一段落。

  目前,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调整规范范围。

  “《办法》将主要突出两点,私募基金是市场化运作行为,实行尊重市场运作的适度监管,重在协会自律管理,不搞过度监管和审批制;证监会强调的加强监管更多是对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公募基金,而不是私募基金。”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刘健钧一直倡导的“适度监管、重在自律”将在证监会延续。

  本报记者独家从参与《办法》内部座谈的多位市场人士处获悉,《办法》在今年2月初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除增加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内容外,原有内容经修改,也更加适合于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基本管理框架包括管基金管理机构、管从业人士、管基金产品等“三管方案”。其中,备受关注的PE监管仍将坚持事后备案式监管,但LP投资门槛将大为降低,并会引入合格投资者标准,监管也将更加灵活;将拟建基金管理人和相关人员诚信体系;发改委694号文件规定的PE发起公募违规也将失去效力等。

  总体上,以证监会适度监管、协会自律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协调配合为主,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实行分类监管。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8月在天津的一次调研会议上表示,《办法》将会在今年三季度推出,最晚是四季度。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的监管新规有望在年内“面世”。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正在积极筹备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各类私募基金,届时PE相关的监管法规和制度将更加完善。

  《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目前发改委暂停了PE基金备案,往年部分地区曾要求9月1日前必须完成的PE强制备案工作无法执行,造成备案“空窗期”,也需要《办法》尽快出台。

  根据今年6月下发的《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22号文),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组织拟定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而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在证监会内部,监管分工包括基金部、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三个层次,其中协会主要负责备案和自律管理。外部,则与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目前只等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出台。

  “今年上半年在非常小的机构范围内进行过讨论、论证,在场业内人士表示已经比较成熟,欢迎尽快出台。之所以一直未发布,主要是在发布形式上还有不同考虑。如果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法律效力高,但由于需报国务院审议,立法周期会较长。不过,如国务院重视的话,年内推出的可能性仍比较大。”某法律人士介绍。

  而目前发改委暂停了PE基金备案,往年部分地区曾要求9月1日前必须完成的PE强制备案工作无法执行,造成备案“空窗期”,也需要《办法》尽快出台。

  8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尽快推动出台相关管理法规。

  《办法》发布后,原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原发改委独家发布的2864号文,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将自动失效。

  而今年3月发改委财金司下发694号文,规定PE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违规,这也将失去实际效力。

  据本报独家获悉,深创投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发起公募基金公司。

  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基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后所提供的基础性信息,对各类私募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中,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类型,仍将被继续强调,以便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创业投资"概念相对应,也便于为完善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奠定法律基础。”据上述人士称。

  这意味,私募基金虽然主要指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但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仍有可能给予特别扶持,并单独列出实行更加宽松的监管。

  合格投资者门槛将降低

  证监会将先要求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募集设立基金之后,再履行基金备案手续。业内人士认为,有效的源头监管,将不必再如发改委那样设置高门槛。

  上述《办法》明确了管基金管理机构、管从业人士、管基金产品等“三管方案”。

  其中,在合格投资者门槛方面,此前发改委规定,PE/VC基金(规模在5亿元以上)单个LP的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这一门槛过高一直饱受业内诟病。而且,目前“借道”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暗降门槛的做法也很普遍。

  从相关文件来看,这一门槛似乎也在松动。日前,证券业协会向部分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梳理和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将私募属性的券商直投基金的募资对象将从原来的1000万机构投资者拓展至不低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1000万元的门槛确实有点高,会降低,也会引入合格投资者标准,重点是在个人投资者标准方面。理论上来讲,合格投资者概念在各个立法里面差异不会太大,也就是说各类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不会差别太大。”据上述知情人士称。

  上述《意见稿》就指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并且,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曾经被发改委提高的投资者门槛,为何证监会如今却要降低?

  知情人士认为,此前发改委限于监管人力不足、监管资源缺乏等原因,并未管理基金管理机构,而只是等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基金之后,再备案基金。由于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只好强行规定较高的投资者门槛来防范非法集资。

  在这方面,新《办法》明确,为实现有效监管,证监会将先要求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募集设立基金之后,再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业内人士认为,如此管理方式能够更好地实行源头监管。由于有了源头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将大大提高,所以,前端就不必如发改委那样,设置高门槛了。

  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近期也在一次内部会议上透露,截至今年5月底,协会会员总数达390家,其中私募投资管理机构73家。下阶段工作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9月6日,基金业协会的特别会员中已有219家私募投资管理机构。

  而对于目前的备案“空窗期”,证监会日前澄清,受理和审核企业IPO申请时,股东中存在的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

  此外,在从业人士管理方面,从规范准入的角度,《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录入诚信档案。

  同时,今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基本情况、持牌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产品基本信息等。

  “有了诚信系统,投资者能更好的排除一些有过非法集资、诈骗等不良记录的基金管理人。”据上述人士称。

  而对于业界呼吁的细化非法集资规定,上述人士称,“非法集资已经有很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并有专门的机构和办公室打击,证监会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