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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股满36个月老股东可在IPO时发售老股

发布时间:2013-12-03 09:45:07    作者:    来源:

证券日报 记者 朱宝琛

老股转让细则落地。2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IPO中公开发售老股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引导股价充分反映市场价格,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深圳一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老股东持股满36个月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这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引导股价充分反映市场价格,而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更,保持公司正常运行,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上周末公布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此外,记者了解到,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定具体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