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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现金价值寿险产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4-01 10:00:11    作者:赵刚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持续火爆,与此同时,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异军突起,加之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和短期信托产品,目前国内理财市场的短期投资产品可谓五花八门。在这种情况下,寿险公司也耐不住“寂寞”,推出了多款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以“短期投资即可获利”作为卖点,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虽然是保险公司在业绩压力下的无奈之举,但它仍然体现出当前寿险行业唯业绩论英雄的经营理念仍然“阴魂不散”。这种做法既偏离了寿险产品的设计与管理特点,又偏离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像是一个滑雪高手甩掉了熟悉的滑雪板,却登上了锋利的冰刀,欲与速滑选手在冰面上一争高下。

金融产品的三大属性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高现金价值产品开发与经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正当其时。

我们知道,一般评价金融产品如何都会考虑其三方面的属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其中的安全性从字面上讲,是指投资收益得以安全实现的能力。对于这一特性,我们可以再进行延伸:任何投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收回本金,并获得期望的、或者是事先约定的投资收益;随着不同情况的发生,最终的投资收益率会呈现出波动性,因而对于投资者来讲,所谓投资的安全性,也就是收益率波动性较小,投资者有极大的可能性能够获得期望的投资收益。从这个意义来讲,安全性也可以称之为稳定性。上述三个属性,分别对应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收益水平、收益稳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支取的需要。

显而易见,在一个有效的投资市场上,一个投资品种不可能同时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都出类拔萃。一般来讲,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性,则需要适当地降低对安全性(稳定性)和流动性的要求;与之相应,如果需要更强的流动性,以保证资金的快速回笼,就不应该强求过高的收益性。根据不同客户的需要,不同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设计不同特性的金融产品,其在安全性(稳定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中不同的比较优势就能够吸引并服务于不同的投资者。与此同时,经营这些投资品种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不断地强化自身的比较优势,就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并培养出忠实的客户群体。

寿险投资型产品优势在哪

那么,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在哪?笔者认为,这种比较优势应当体现在投资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相对较高的长期收益率水平。寿险产品大多含有保证利率,这是寿险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区别,而分红、万能产品中所包含的利差分享机制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未来收益的看跌期权,从而充分体现了寿险产品的收益稳定性的特点。另外,寿险产品一般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现金流也相对稳定,这就使得长期投资成为可能。在有效金融市场中,由于流动性溢价的存在,长期投资往往能够比短期投资产生更高的投资收益。

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又从何而来?笔者认为,产品的比较优势来源于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这种核心竞争力则来源于寿险公司对产品设计的谨慎性、对未来现金流的规划能力、对可投资资产的长期运作能力。保险业最早是聚合资金并对个体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机构,在保险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通过对损失发生率经验数据的分析积累,能够较为准确地进行产品定价,并预测公司未来现金支出的时间与金额,进而选择投资适当期限的投资品种进行资金运用,从而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与此同时,由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保险公司成为了长期投资的“专家”。比如在美国,保险机构(含养老金公司)成为了长期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最大的投资者,也是蓝筹股重要的投资机构,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与定价之时,通过引入对退保行为的惩罚机制,从而引导客户按预先的计划安排来实现自身的现金流规划,一方面避免客户对保险产品非理性购买,另一方面避免大规模退保对公司自身的现金流的冲击,使现金流规划和长期投资成为可能。

寿险公司更应关注客户养老需求

了解了寿险产品的比较优势,我们就应当进一步思考,寿险公司在经营投资型产品时,应当关注潜在客户的哪些需求?笔者认为,在众多客户需求中,寿险公司更应当关注的是潜在客户的养老需求。

首先,养老需求本身更加关注未来现金流入的安全性(稳定性),而非高回报,同时,为满足养老需求,需事先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合理规划,因而对流动性要求较低,而这些正是寿险投资性产品的比较优势所在。其次,目前中国的潜在养老需求巨大,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另外,关注养老需求也符合国家对寿险行业的产业政策的精神。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保险行业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最后,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前述《通知》中涉及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是否能够真正满足客户的养老需求?第一看收益,高现金价值产品往往在不提高定价利率和整体费用率水平的前提下,通过各种人为方法拉高头一两年的退保现金价值,而退保现金价值只有在退保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果保单持有到期,这种头一两年的高现金价值设计对整体收益率是没有帮助的。第二看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保单过早退保,其退保金所带来的收益会随着退保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但往往都会低于保单满期所带来的收益,因而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也就无从谈起。第三看流动性,有人会说高现金价值设计提高了保单的变现能力,从而提高了流动性。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没有抓住养老最根本的需要:客户购买养老险是对未来退休生活的安排,是对个人财务的长期规划,这种安排与规划不应该改变。另外,如果客户确实因为某种原因急需用钱,也可以通过产品设计中的保单贷款条款予以解决,否则一旦退保,则意味着客户的彻底流失、在保单生效之初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完全浪费,形成客户和公司“双输”的局面。

(作者为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

寿险公司如果仅仅为了业务规模,盲目推出高现金价值产品,试图与短期理财产品争夺业务,有自废武功、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面对“余额宝”等金融服务产品的新发展,寿险公司在苦练内功,强化自身比较优势的同时,更应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平台,培育客户的风险意识,宣传自身的比较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身可持续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