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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资产须高于300万元

私募基金监管有规可循

发布时间:2014-08-25 10:00:3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实施,高达12.5万亿元之巨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业监管规则终于明确。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此外,《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募资者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募资者应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来自基金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此前,PE/VC行业此前一直缺乏监管,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理办法的话,限制了创投行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缺少一个监管体制来支持的话,创投行业将始终游走在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专家指出,要实现适度监管,改变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实现相关部门之前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