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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力: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业立法协同

发布时间:2015-03-09 12:30:49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立法协同、设立离岸证券交易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和“人民币国际化”国家战略等提案。

在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方面,张红力表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并不是依据该业务共同的法律属性统一制定的,而是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有待保障、监管标准政出多门、制度体系缺乏整体规划三个方面。

张红力认为,在上述背景下,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协同,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二是有利于借鉴功能监管,完善机构监管体系;三是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有利于减少重复立法和监管不足,增强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五是有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据此,张红力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要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第二,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第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

具体来看,金融体系具备创造信用货币、投融资中介、保险保障与信托资产管理四项基本的金融功能,主要分别由银行、证券、保险与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在银、证、保的现行机构监管体系下,最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的就是资产管理行业。因此,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积极引入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形成互补。最终,以机构监管保证单个机构的审慎合规经营,以功能监管维护市场的统一秩序。

在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方面,又具体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面。

在国家法律层面,张红力建议,明确以《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在行政法规层面,张红力提到,应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层次。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厘清和肯定银行、券商、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独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务方向,加强立法规划,提升立法层级。

在部门规章层面,张红力建议,系统梳理和修订监管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门规章,增强监管规则的协同性,推进债权直投、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监管改革,从而减少通道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方面,张红力建议,一是要发挥联席会议的宏观审慎监管优势。二是探索“轻牌照”模式的微观审慎监管。探索借鉴香港地区的牌照监管模式,对于特定金融机构的银、证、保核心业务,实行法人牌照管理,而对于各类机构均可参与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轻牌照”管理,允许交叉持牌,但必须执行统一标准,从而既尊重现行的机构监管体系,又稳步引入功能监管。三是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分散在“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局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投资者教育,维护经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