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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离直接放贷还有多远?(上)

发布时间:2015-03-23 10:41:19    作者:石文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比例限制持续突破,保险资金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明显提高。

当前,保险资金不仅可以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公开市场产品外,还可以涉足不动产、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等另类投资等领域;但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除部分寿险保单设有借款外,我国保险资金还不能直接向融资方发放贷款。

保险资金能否直接放贷?什么时候可以直接放贷?如何直接放贷?向谁直接放贷?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直接放贷面临较多困境

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不能直接发放贷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行金融体制的制约,也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发展的阶段特征。

首先,历史经验教训较多。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之间,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比较宽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金运用日益活跃。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及外部经济过热等因素,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无序发展的现象,保险机构盲目投资房地产和各类实业项目,大量涉足有价证券、信托、股票市场,有的基层机构甚至进行“人情”贷款、“关系”贷款、“戴帽”贷款,资金风险暗潮涌动,逐步演变成为一种失控和混乱局面,并形成大量逾期、呆滞和呆账资产,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构成了很大障碍,直接放贷成为保险业的“隐痛”。

其次,金融体制障碍较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步入分业经营阶段,各类金融机构在资金资源配置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功能齐全、合理分工、竞争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其中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证券公司主要提供中介服务将一部分资金直接转化为长期资本,保险的传统功能和作用主要是转移和分散风险、降低损失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等。现阶段,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国家层面和宏观层面限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直接发放贷款需要从体制上入手,需要改革现行金融体制。否则,在现行框架下,保险资金直接发放贷款无疑将受到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强烈抵制,甚至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再次,市场机制束缚较紧。近几年来,保监会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成效初步显现。但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宏观背景下,金融市场中各个领域的风险点不断增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机构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面临基础不牢、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对市场和风险的掌控能力有待提高。而且,我国市场经济还存在诸多矛盾,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较为突出,保险资金在直接贷款领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方,对借款方的资信、还款能力、发展前景的研判力都有待加强。特别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在总部,还不具备商业银行直接放款的服务网络,直接放款区域和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

“新国十条”发布为险资运用拓展空间

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层面积极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外部环境。2014年,“新国十条”立足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一系列改革设想,为保险资金涉足更多领域拓展了空间;随着金融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能直接放贷应该不是“梦想”。

“新国十条”提出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现代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政策环境的改善,为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提供了重要支持和平台,也为保险资金直接放贷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改革氛围。

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来看,许多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广泛、结构较为丰富,其中就包括一般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如美国,在20世纪初期就允许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抵押贷款,20世纪后期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10种形式强化了数量和质量方面的监管,其中就包括抵押贷款。在德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于附质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以及借予指定机构的消费借贷等。在日本,上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振兴和崛起,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寿险公司投资的对象转向中小企业贷款,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寿险公司贷款比重年均增长60%以上。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保险资金都可以直接贷款。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说明,我国保险资金在直接放贷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随着金融市场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服务多元化、业务经营综合化、金融监管功能化的背景下,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合作日益加强,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金融一体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功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也有利于打破分业经营体制的制约,突破保险资金直接放贷的制度瓶颈。

当前,许多通道业务具有放贷性质。我国保险机构除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和机制的增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实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外,不仅通过投资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释放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潜力,增加信贷的供给;还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向企业直接投资,有效缓解了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