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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资产支持计划开闸 险资另类投资升温

发布时间:2015-09-17 09:36:12    作者:    来源:华夏时报

随着大盘持续调整,10万亿保险资金的投资重点又将转向何处?

近日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保险私募基金投资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将由之前的试点业务转为正常业务。

两项政策的发布无疑为保险机构进一步加深市场化运作,灵活配置保险资金开辟了新的空间。“随着存款、债券这两大资产的比重下降,权益类及其它另类投资如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这些领域在增加。”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不仅中国有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逐渐转向另类投资的趋势,全球也是如此。

夹层基金为突破口

因为具有高收益、长周期、流动性弱等特点,私募基金投资一直被视为保险资金另类投资配置的理想标的。

“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丰富保险资金配置的多元化,弱化部分资产波动对保险资产的影响;二是使保险资金能够更加直接地服务实体经济。”曾于瑾表示。

另据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处长贾飙透露,目前已有两只保险私募基金获批,并且都已经取得不错的收益。“一家是今年1月初批准设立,光大永明资产下属的投向新三板的投资基金,首期规模是5.51亿元,运作比较顺利。第二只基金是由阳光资产设立,拟募集规模是30亿,首期10亿已经募集到位并投出去了。”

而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则主要投向医疗健康产业链中的成长期企业股权。“阳光融汇是并购基金的方式,之前募集的10亿投资了一家非上市的制药企业,这些资产已经准备装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壳中,由原来的净资产估价变成了市值估价,因此资产大幅增值。”贾飙称。

私募基金机制灵活、运作高效的特点,显然正迎合了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我们很需要这种灵活的机制、创新的体制,这是市场的选择。”贾飙坦言,目前对私募基金感兴趣的保险机构很多,尤其中小企业的反应比较快,当保监会就这个消息和机构座谈时,很多机构马上就申请。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保险公司拓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方面,作为“类固定收益”产品的夹层基金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所谓夹层基金,是一种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投资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可以灵活地组合股权和债权投资的优势。

事实上,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夹层基金,如近期鼎晖夹层投资完成其第四期人民币基金的首轮募集,首轮募集金额超过10亿人民币,其中百年人寿、东吴人寿等几家保险机构作为LP参加了认购。

“国内夹层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模式较为单一,产品条款与房地产债权信托极为类似,未充分发挥夹层基金的独特价值。面对这样的蓝海领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机构几乎站在同一起跑线。”人保资管研究员魏瑄指出,在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投资领域,夹层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避开债权计划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在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夹层基金作为纽带可以较好地匹配企业融资需求和保险资金特性。

资产支持计划满足多元配置

另一个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式是资产支持计划。《办法》规定,资产支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用意是通过股权,以资本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资产支持计划是针对企业资产,是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助力社会融资。”曾于瑾表示。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保险公司投资总额达7.6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60%,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0%;股票和基金占比14%,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其它类投资占比27%,较去年同期增长了5%。

“后两项占比的增加是多元化配置的必然结果,也符合国际趋势。现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将进一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分析师罗毅指出。据悉,在海外金融市场长期低利率的背景下,另类投资在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占比稳步提升,如过去3年AIG寿险公司的另类投资收入甚至超过固定收益投资。

“资产支持计划投资期限较长、收益水平相对较高,一方面可以为保险长期负债提供较好的匹配资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降息带来的传统固定收益投资的中长期压力。”中银国际分析师魏涛指出。

而在罗毅看来,试运行正式落地,将为险企带来多元化的现金流收入的同时,盘活存量资产,而险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也将获得管理费收入。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投资监管处处长赵俊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证券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体量大概在290亿,而保险公司自己的资产支持计划已经达到800亿规模,总体规模已经比较大。

此外,在一位东吴证券分析师看来,新政对于该业务的监管也较为宽松,“并未对产品形态和基础资产的类型做出限制,预留了较大创新空间;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制度,降低了审批难度。同时由于该业务为表外业务,其规模理论上不受保险监管资本限制,发展空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