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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可探索实施个人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5-11-23 12:47:37    作者:李连仁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职业年金制度的起源和现状

职业年金的发展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息息相关。在职业年金制度确立之前,我国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主要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和国发[1993]79号文执行,采用按照退休前的职业工资和津贴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列入财政预算。1993年以后,尽管上海等一些地区将事业单位养老纳入社会统筹,但是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基本不与缴费挂钩。

最早的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是2000年劳社部发布《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提出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在2002年,劳社部发布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对差额和全额拨款转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来源和发放作出规定。

到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文),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业年金制度正式浮出水面。但当时由于没有详细的配套政策,以致参与试点的各省市推进缓慢。

2009年下半年,由国务院牵头,事业单位改革文件起草小组研究拟定事业单位改革配套10+1的文件,2011年《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发布实施,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转企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分类改革后,生产经营类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建立职业年金势在必行。指导意见要求从事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先从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试点省市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职业年金。

但作为一直享受着国家财政拨款养老的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待遇替代率远高于企业员工。以教育系统为例,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部分替代率基本都是90%以上,多数人都可以达到100%。而据测算,试点方案中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替代率偏低,大约在30%左右,其差额很难通过建立职业年金来补足,因而改革后退休待遇将明显下降。新人中人老人退休待遇如何衔接过渡,当时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这也成为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最大的现实困境。

另外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等相关配套方案出台缓慢,迟至2013年底财政部才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上述多种因素导致当时五省市职业年金试点进展缓慢,成效不佳。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这个决定,明确了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并行,无论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同时全国各地也统一起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因此职业年金制度建设进入了快车道。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3月,国办发布《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2015年4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在紧锣密鼓研究,近期有望发布实施。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目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约3870万人,预计每年合计缴费将达到千亿以上,考虑到投资收益,到2020年职业年金基金积累余额有望达到万亿量级。

职业年金的退休待遇支付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缴费越多、退休越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将来退休时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更有利于被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

职业年金待遇领取,也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这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方式一致。二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首次将保险引入到退休待遇领取中。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退休人员购买商业养老产品,将长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以保证养老金领取的持续性,是非常值得提倡的方式;

举例说明:假设王某,男性,1959年出生,1984年入职某机关单位。2019年退休时,王某任机关副处级干部(十六级8档),预计退休前工资为11236元,若按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则王某的养老金为10112元(替代率约为90%)。而按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为:基本养老金(6564×(1+2.04) ÷2×35×1%)+个人账户养老金(56859÷139)+过渡性养老金(6564×2.086×30×1.2%)+职业年金(85289÷139)=9444元,低于10112元。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10年过渡期内,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所以王某每月可以领取10112元。(见下表)

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

虽然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但企业年金已经运作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职业年金的管理提供很多借鉴。

首先,进一步优化职业年金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类管理机构,管理人之间分隔重要职能并相互监督、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企业年金运作十年,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说明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是比较成功的,其中最关键的是坚持了资金外部独立托管,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当然,由于年金管理主体较多,导致沟通衔接环接增多,运作效率上有所损失,也增加了基金管理的成本。

未来职业年金的治理结构,资金的独立是必须要保证的,且钱权分离(受托人不能兼任托管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高管不能兼任)。但账户管理人角色建议不必单设,以提高运作效率,减少沟通和系统对接的成本。账户管理职能,分配给委托人代表(各省社保经保部门)以及受托人更为恰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更多地发挥其协同作用,而不是角色隔离,这个可以由客户根据投资管理人的能力来自主选择是否兼任。从实践上看,有约一半的客户选择了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全国社保理事会作为中国最大的养老金受托人,也有50%的资金选择了自营(相当于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

其次,发挥法人受托的专业作用。在年金治理结构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过去十年,市场上已经发展出以养老险公司为代表的专业化受托机构。第一,养老险公司具有专业的精算人员,可以帮助委托人进行方案测算设计。职业年金也涉及老人、中人、新人的待遇平稳衔接,这与企业年金中普遍存在的中人问题是非常相似的。第二在运营管理方面,受托人具备了丰富的经验,能有效衔接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不断优化流程设计,化繁为简,提升效率。领先的受托人如平安养老,还建设了完整的端对端年金运营系统:受托系统前端衔接委托人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做到委托人在每月计发工资的时候就同步计提年金缴费。中间经过受托系统处理后,后端衔接账户管理、托管人相关系统,全流程数据都自动交换对接,即大地提升了运营效率和准确性。第三,受托人在投资风险管理方面也积累了非常成熟的做法。事前,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制定、设置投资合规监督表、禁限投池等措施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事中,依托风控系统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并能每日监控、有效降低风险;事后,对各类违规事项追踪整改和损失追偿。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很多具体事务将落在各省社保经办部门。社保部门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上面具备丰富的经验,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流程可以有效整合,提升效率。但也不可否认,初期社保经办部门在职业年金业务上还是缺少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经验积累,法人受托机构完全可以提供完整的技术咨询和专业支持。

第三,建立合理的职业年金计划模式。一是职业年金可以省级集中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并举,国务院和人社部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并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于职业年金,建议参照上述要求省级集中管理,资金流和信息流集中到省级,以形成规模效应,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二是每个省可以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的规模,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通过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也可以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建立考核评估、激励淘汰机制。通过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多个投资管理人的良性竞争,可以有效提升职业年金投资收益。

第四,完善全额拨款单位的缴费空账记实机制。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这与企业年金相同。但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这与企业年金不同,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退休前同级财政能否拨付资金记实,这取决于财政的支付能力。国务院政策要求省级统筹,即使不能省级统筹的,也要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因此从每个省内,财政是否兑现的责任最终取决于省级财政。但如果经济欠发达省份财力不足以支付记实时,还缺乏国家层面的调剂制度。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移时,空账如何处理?这方面没有详细规定。尤其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转移至企业,当时积累的单位缴费空账能否记实?或者统筹外转移,原统筹层次的财政能否将单位缴费空账记实?都是需要加以明确的问题,否则很容易造成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权益的损失,并阻碍人员的正常工作流动。

第五,建议未来提供个人投资选择权。职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将是未来最受关注的指标,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一方面大家对职业年金收益率期望值很高,其中最重要的参照系是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全额拨款单位缴费的记账利率。过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存银行为主,大多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但目前国务院已经发文,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运作,未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记账利率高于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合理的预期,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预期也将类似。

另一方面,职业年金投资也要承受资本市场波动风险和资产的信用风险。职业年金投资范围预计与企业年金基本相同,企业年金2007-2014年八年平均收益率达到7.87%,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水平,比较理想,但2008、2011年经历了两次平均负收益。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大部分资产均投资于债券和股票,要承担资本市场波动风险。2013年以后人社部扩大了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增加了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等稳定收益类产品,这类资产收益率比较稳定,但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职业年金未来投资收益也将与企业年金类似,一定会产生波动。长期平均看,跑赢银行存款利率是大概率事件,短期内又不能保证每个年度都超过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法满足每个受益人的期望值,这就是职业年金投资面临的挑战。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给个人提供投资选择权,自己的缴费自己做主,由个人根据自己的期望值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己风格的职业年金投资产品。当然目前实施个人投资选择权的政策基础尚不具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政策要求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退休养老待遇水平不降低,这实际是一种DB型计划,提供个人选择权的意义不大。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完全是新机制,未来可以考虑提供个人选择权。

(作者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总监。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