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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风险需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15-12-14 08:42:55    作者:刘英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11月下旬以来,全国陆续有10个省(区、市)公布2015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除重庆、湖北两省市外,其他省(区、市)2015年设定的债务限额相比 2013年6月末的政府债务余额出现大幅增长。从分地的情况来看,贵州、宁夏和陕西预计2015年年末的债务率已经超过100%的警戒线。

截至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相比2013年6月末增长41.54%。同时,受经济持续下行的影响,自去年以来地方财政收入放缓甚至负增长,土地出让金锐减致使多地财政收入吃紧,支出不减的状况使地方偿债压力增大。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影响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一旦崩盘,不但地方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停滞,许多项目也会半途而废,甚至会使CPI、房价等在若干年内保持高位运行。

当然,地方政府适度的负债是有其合理性的,地方政府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适当的负债也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有着体量较大的“影子银行”,而地方融资平台正是其资金的主要流向之一。正如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所言,“影子银行”本身并没有问题,只不过是一种融资的通道,关键是这种融资活动支持的方向,“现在地方政府几乎都不考虑还贷的问题,只考虑钱怎么借到手,还贷是后任的事情,只是考虑在任内怎么把GDP和政绩做起来。这种体制造成了很大风险,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使风险增加。很多钱都砸向了不具备经济活力的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就跟不上,就变成了债务堆积,杠杆不断变高。”

地方债务是个复杂的“棋局”,尽管风险可控,但局部地区的偿债压力较大,治理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抑制地方政府债务过快增长势头,防止地方债务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政府债务家底已基本摸清,下一步应按照还款责任、担保责任、救助责任等债务性质,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其中,对有经营收益项目形成的收益债务,应剥离地方政府偿债责任,按照市场化运作。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应制订偿债计划。

其次,应强化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监管。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从法律上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应强化监管,避免地方政府“乱花钱”。其中,举借债务的规模,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而且,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三,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其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解决的尽量通过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发挥规划引导、规则制定和市场监管等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省级政府必须对下级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