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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资本谭国彬:《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

发布时间:2016-07-11 10:57:24    作者:张伟楠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张伟楠

此次修订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在险资运用上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式做了哪些调整?《办法》出台对保险资产配置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谭国彬就此接受了《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


谭国彬

《中国保险报》:新政较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不同?

谭国彬:《办法》改善了保险资金配置结构,放宽了投资领域的范围,取消了项目有关自筹资金和资本金的限制比例;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行投资模式;突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强调投资人自担风险的监管原则;对偿债主体及增信的要求更贴合市场实际;为保险资金发挥规模期限优势,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供给侧改革,有利于抑制向落后产能输血,推动去产能、去库存的供给侧改革。

《中国保险报》:面对当前的经济环境,您认为《办法》出台对保险资产配置和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影响有哪些?

谭国彬: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和结构调整攻坚阶段,部分传统行业处于调整期或衰退期,甚至个别行业出现违约为大概率事件,总体市场利率持续低水平运行,信用风险累积,已使传统保险债权投资计划集中体现出主体、行业、区域的集中度风险。

《办法》的出台,积极配合了国家战略转型和新兴行业的崛起,实际拓宽了保险资金对于基础设施大类项目可投资的基础资产范畴,并强化了参与各方的资质能力,完善了信息披露等风险揭示,整体将促进保险资产趋向更合理化配置,有助于保险资管公司迅速加强市场竞争能力。

《办法》是对保险资产端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落地文件,将对保险负债端主业形成重要支撑。增加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拓宽了与保险主业协同的广度和深度,强调了受益人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参与项目后期跟踪。同时,拓宽不同的实体行业领域,通促进保险主业的扩展和风险数据的搜集。

《中国保险报》:您认为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目前的市场现状如何?《办法》拓宽投资空间等市场化改革举措对于化解不利因素可能起到哪些作用?

谭国彬:基础设施等大类资产配置的供需一直存在着两类矛盾。一类是产品发行方与产品购买方的矛盾;一类是基础资产供给方与产品发行方的矛盾。究其实质为保险资金运用长期形成的风险偏好已滞后于市场变化的矛盾。

目前,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面临基础资产缺乏,资金相对充裕,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局面。一方面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项目投资行业较为集中,收益普遍不理想,增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相对保险资金配置压力大,但是风险承受能力和控制手段明显不足,较窄的投资领域导致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除了降低风控标准外,没有其他的出路。《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保险资金的配置压力,扩大投资范围,反映了市场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中国保险报》:过去几年,人保资本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实际状况是怎样的?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公司的风险管控尤其是后续管理遇到了哪些问题,是如何应对的?

谭国彬:过去几年,人保资本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以交通和能源子行业为主,银行担保占绝大部分。2012年以来相继尝试用股权计划的投资模式,对接区域城镇化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走出了创新的模式。

人保资本当前遇到较有代表性的后续管理问题是: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风险排查、早期项目的提前还款要求、煤炭等行业标的企业的信用违约风险、平台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等等。人保资本根据每个项目所处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加大名股实债和股权基金的投资力度,更加主动地参与基础资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中,包括参与投资决策,加强与项目方或基金管理人的沟通,灌输保险资金风控理念。

目前,人保资本针对重点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对所有已投项目和偿债主体进行逐一走访,对关键交易对手进行系统性抽查,对所有交易对手进行常规性跟踪分析。《办法》出台后,人保资本将更加关注项目的行业风险和退出风险,加强股权回购方面的保障措施。

未来,我们将兼顾存量和增量,特别是在存量上争取有突破,加大投贷保一体的业务产品创新,加强养老、普惠金融等与保险主业协同领域的投资。同时,在项目/资产选择上更要注重项目/资产本身的现金流和内在价值,提升项目/资产的运营和处置能力。

《中国保险报》:《办法》强化了风险管控机制、规范了信息披露,您如何理解新政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谭国彬:这体现了保险资金监管逐步放开,体现了市场化的思路。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按照新政施行,既可第一时间排查行业重大资金运用风险问题,又不至于大包大揽,激发保险资管行业的市场活力和竞争能力。通过强化风险管控机制和规范信息披露,促进投资者自主决策和自行承担风险。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将具备从业能力的机构决策作为主要及首要防线,做出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