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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打击跨境逃避税

发布时间:2017-05-22 09:00:16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赵广道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官网发布的《管理办法》解读称,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解读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中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流程

此次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严格遵循国际标准,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实际上,早在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而此次的“标准”则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

当然,虽然“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在细节上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解读称,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解读指出,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

买保险需声明其纳税人身份

解读表示,《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但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只有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解读称,《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解读指出,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此外,解读表示,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是《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最后,解读提示称,由于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因此,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因此,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