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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金融市场功能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发布时间:2019-03-21 10:37:5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8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2019年,该战略进入具体深化阶段。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当前“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难点。此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记者 和平

当前我国针对“三农”问题,进一步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反映了我国“三农”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乡村振兴战略是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要抓好落实,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解决农村金融供给矛盾

多年来,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存在很大矛盾,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弱,难以有力支撑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在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农村非法金融行为泛滥,诸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推高了农村融资成本,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必要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性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村市场,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金融基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切实使中小微企业融资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综合融资成本必须有明显降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尤其是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新过程中,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要求,发挥好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必要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性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村市场,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金融基础。

金融科技推动农业现代化

我国农业发展机械化普及度不高,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方式仍占主体,因此,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为国家农业发展的重点。业界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风险管理需求齐头并进。以科技手段推动农业保险的现代化,是应对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路径。

2017年起,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就在逐步改变着保险行业的生态,各种创新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层出不穷,新技术渗透到保险业务流程与各类场景中。在农业保险领域,农险的经营管理水平正因为大数据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合理和高效。应用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对农业、农村多维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效信息可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参考。比如,通过关联分析掌握农产品价格形成并对产品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和判断,提高保险费率与价格走势的匹配程度,帮助解决农险投保的逆向选择问题和超赔问题。

在科技推动农险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精准承保理赔被看做是农业保险新技术应用的起点和关键点。由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农业种植面积通常较广,突遭灾害天气给传统的人工勘察造成很大困难,比如工作量巨大、时效性不高,定损存在主观因素不精准等。若借助科技手段,则会使保险理赔变得更高效、精准。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执行会长郑新立此前做客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时指出,要激活农村土地资本促进乡村振兴。将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市民化和特色小镇建设结合起来,整体推动。同时找到资金来源,盘活土地资源。

此外,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邮储银行成为了第六家国有大行。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铺设网点、基础设施搭建方面,与原有的五大行相比更具优势。因此,立足农村地区的金融科技市场布局,邮储银行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农村金融科技是邮储银行的一大招牌,借助中国邮政集团积累的“三农”客户资源,近年来不断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保险业织密农险保障

随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织密农险保障无疑是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同时,还要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

事实上,如何缩短服务半径一直都是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服务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同城市相比,乡镇的人口密度较低,加上保险公司的基层队伍人数普遍较少,因此,保险服务的覆盖广度和服务质量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保险公司往往遇到打通农村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瓶颈。《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近年来,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等手段,保险业在低成本盘活农户资产,促进信贷资源向农村地区投放,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人保集团在河北、陕西、河南等多个省份开展“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探索利用保险资金和保险机构网络,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设立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2013年,时任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农村金融存在部分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启动立法工作。2015年,农村金融立法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村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阐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总体上看,虽然中央在不断强调农村金融立法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因此,应尽快为农村金融立法,以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农村金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分析认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日本,其全面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美国在1916年颁布《联邦农业信贷法》,并从1933年到2009年五次对该法进行持续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好地与形势变化相适应。日本在1945年颁布《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创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AFFFC);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及12个附属法令,创设成立三个层次的农村合作信用体系。再比如,法国于1894年通过法令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900年,法国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发挥法律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市场培育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如孟加拉国为格莱珉银行立法。

董希淼指出,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农村地区取得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在保持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户自主经营,进一步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推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进一步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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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脉络

近代以来,有关我国乡村建设的理论不断提出,乡村建设的实践也同样丰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的学者开展了乡村建设运动,他们认为解决中国积贫积弱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乡村建设实践对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全面而又深刻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我国农村经济又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建设。1950年,为了进一步破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我国在农村经行了土地改革运动,这一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1953年,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生产关系对社会主义发展的适应性,我国在农村地区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在农村地区成立各种规模的合作社,在农村地区推进了合作化进程,通过这一举措确立了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农村地区实行集体经济体制。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地区的建设也经历过挫折,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地区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改革,这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巨大突破,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建设也在此基础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三农”问题上取得了重要成就和变革,实现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从实践上看,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村深入推进,我国在粮食生产、农村产业机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其次,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为代表的农村改革取得新的发展;第三,城镇一体化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第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最后,农村的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同时,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我国“三农”工作在理论上也取得了创新。在“三农”工作中,不断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将“三农”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和农村,在发展过程中牢牢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坚持立足国内保障自给的方针,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保障和改善民生,遵循乡村发展规律。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践的突破,当前我国农村工作总体思路有了新的调整。在“三农”工作中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更加注重城乡协同发展,将“三农”问题上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提出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对过去城镇化发展偏差的纠正。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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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四大目标

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提高脱贫质量”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重点提及。《指导意见》明确了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四大目标:

一是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服务“三农”水平持续提升。农业保险险种持续增加,覆盖面有效提升。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显著改善。

四是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化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明显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发挥金融市场功能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3-21

2018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2019年,该战略进入具体深化阶段。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当前“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难点。此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记者 和平

当前我国针对“三农”问题,进一步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反映了我国“三农”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乡村振兴战略是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要抓好落实,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解决农村金融供给矛盾

多年来,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存在很大矛盾,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弱,难以有力支撑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在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农村非法金融行为泛滥,诸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推高了农村融资成本,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必要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性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村市场,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金融基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切实使中小微企业融资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综合融资成本必须有明显降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尤其是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新过程中,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要求,发挥好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必要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性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村市场,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金融基础。

金融科技推动农业现代化

我国农业发展机械化普及度不高,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方式仍占主体,因此,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为国家农业发展的重点。业界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风险管理需求齐头并进。以科技手段推动农业保险的现代化,是应对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路径。

2017年起,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就在逐步改变着保险行业的生态,各种创新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层出不穷,新技术渗透到保险业务流程与各类场景中。在农业保险领域,农险的经营管理水平正因为大数据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合理和高效。应用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对农业、农村多维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效信息可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参考。比如,通过关联分析掌握农产品价格形成并对产品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和判断,提高保险费率与价格走势的匹配程度,帮助解决农险投保的逆向选择问题和超赔问题。

在科技推动农险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精准承保理赔被看做是农业保险新技术应用的起点和关键点。由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农业种植面积通常较广,突遭灾害天气给传统的人工勘察造成很大困难,比如工作量巨大、时效性不高,定损存在主观因素不精准等。若借助科技手段,则会使保险理赔变得更高效、精准。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执行会长郑新立此前做客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时指出,要激活农村土地资本促进乡村振兴。将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市民化和特色小镇建设结合起来,整体推动。同时找到资金来源,盘活土地资源。

此外,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邮储银行成为了第六家国有大行。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铺设网点、基础设施搭建方面,与原有的五大行相比更具优势。因此,立足农村地区的金融科技市场布局,邮储银行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农村金融科技是邮储银行的一大招牌,借助中国邮政集团积累的“三农”客户资源,近年来不断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保险业织密农险保障

随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织密农险保障无疑是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同时,还要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

事实上,如何缩短服务半径一直都是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服务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同城市相比,乡镇的人口密度较低,加上保险公司的基层队伍人数普遍较少,因此,保险服务的覆盖广度和服务质量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保险公司往往遇到打通农村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瓶颈。《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近年来,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等手段,保险业在低成本盘活农户资产,促进信贷资源向农村地区投放,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人保集团在河北、陕西、河南等多个省份开展“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探索利用保险资金和保险机构网络,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设立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2013年,时任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农村金融存在部分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启动立法工作。2015年,农村金融立法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村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阐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总体上看,虽然中央在不断强调农村金融立法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因此,应尽快为农村金融立法,以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农村金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分析认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日本,其全面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美国在1916年颁布《联邦农业信贷法》,并从1933年到2009年五次对该法进行持续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好地与形势变化相适应。日本在1945年颁布《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创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AFFFC);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及12个附属法令,创设成立三个层次的农村合作信用体系。再比如,法国于1894年通过法令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900年,法国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发挥法律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市场培育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如孟加拉国为格莱珉银行立法。

董希淼指出,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农村地区取得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在保持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户自主经营,进一步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推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进一步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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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脉络

近代以来,有关我国乡村建设的理论不断提出,乡村建设的实践也同样丰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的学者开展了乡村建设运动,他们认为解决中国积贫积弱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乡村建设实践对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全面而又深刻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我国农村经济又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建设。1950年,为了进一步破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我国在农村经行了土地改革运动,这一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1953年,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生产关系对社会主义发展的适应性,我国在农村地区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在农村地区成立各种规模的合作社,在农村地区推进了合作化进程,通过这一举措确立了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农村地区实行集体经济体制。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地区的建设也经历过挫折,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地区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改革,这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巨大突破,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建设也在此基础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三农”问题上取得了重要成就和变革,实现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从实践上看,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村深入推进,我国在粮食生产、农村产业机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其次,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为代表的农村改革取得新的发展;第三,城镇一体化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第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最后,农村的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同时,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我国“三农”工作在理论上也取得了创新。在“三农”工作中,不断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将“三农”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和农村,在发展过程中牢牢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坚持立足国内保障自给的方针,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保障和改善民生,遵循乡村发展规律。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践的突破,当前我国农村工作总体思路有了新的调整。在“三农”工作中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更加注重城乡协同发展,将“三农”问题上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提出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对过去城镇化发展偏差的纠正。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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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四大目标

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提高脱贫质量”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重点提及。《指导意见》明确了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四大目标:

一是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服务“三农”水平持续提升。农业保险险种持续增加,覆盖面有效提升。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显著改善。

四是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化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明显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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