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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齐下创新规范代收业务

发布时间:2020-01-16 11:51: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彭远汉 王志民

央行日前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全与效率是支付服务的发展目标,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尽可能提升服务的便捷性是代收业务规范的重点。授权管理是代收业务风险防控的核心。《通知》要求付款人的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这对于客户来说,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以及付款条件等,都是涉及代收业务授权的重要内容,授权时必须慎之又慎。

我国代收业务现状

称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所谓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所谓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代收业务,它在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中的应用实则不少: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的主要特点:一是收款人相对固定;二是收款人与付款人的交易场景相对固定;三是付款频率或额度等条件由收款人与付款人事先约定。只要事先约定好了,到时就会进入“自动扣款”程序。由于代收业务交易验证强度比较弱,不再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如果不是客户真实意愿表达,容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首先是全方位风险管控不力。机构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的支付机构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等。其次是单方面擅自开通。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创新代收业务举措

安全与效率是支付服务的发展目标,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尽可能提升服务的便捷性是代收业务规范的重点。授权管理是代收业务风险防控的核心。《通知》要求付款人的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这对于客户来说,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以及付款条件等,都是涉及代收业务授权的重要内容,授权时必须慎之又慎。

一是要严格执行“两两授权”。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在“两两授权”的方式下,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信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租金缴纳、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

二是要严格遵守“三方协议”。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对一些非公众普遍需求、非日常必要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如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以及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必须要求使用“三方协议”的授权模式开展代收业务,以进一步提升授权强度,强化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

三是要严格防范“四种风险”。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三是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有的开户机构未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难以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四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以上“四种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多措并举,加强防范。

四是要严格履行“五项职责”。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二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必须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三是在代收业务无需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验证的特点下,付款人开户机构作为付款人的资金存放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根据付款人的真实意愿划转。四是要兼顾风险防控与支付体验的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要通过柜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等非面对面渠道获取付款人授权,既便于授权管理要求落地执行,也方便客户办理授权。五是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提供授权变更、终止等服务,必须及时通知付款人授权状态、逐笔交易信息,并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等,付款人开户机构与付款人共同防范资金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四管齐下创新规范代收业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16

□彭远汉 王志民

央行日前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全与效率是支付服务的发展目标,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尽可能提升服务的便捷性是代收业务规范的重点。授权管理是代收业务风险防控的核心。《通知》要求付款人的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这对于客户来说,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以及付款条件等,都是涉及代收业务授权的重要内容,授权时必须慎之又慎。

我国代收业务现状

称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所谓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所谓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代收业务,它在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中的应用实则不少: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的主要特点:一是收款人相对固定;二是收款人与付款人的交易场景相对固定;三是付款频率或额度等条件由收款人与付款人事先约定。只要事先约定好了,到时就会进入“自动扣款”程序。由于代收业务交易验证强度比较弱,不再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如果不是客户真实意愿表达,容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首先是全方位风险管控不力。机构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的支付机构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等。其次是单方面擅自开通。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创新代收业务举措

安全与效率是支付服务的发展目标,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尽可能提升服务的便捷性是代收业务规范的重点。授权管理是代收业务风险防控的核心。《通知》要求付款人的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这对于客户来说,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以及付款条件等,都是涉及代收业务授权的重要内容,授权时必须慎之又慎。

一是要严格执行“两两授权”。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在“两两授权”的方式下,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信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租金缴纳、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

二是要严格遵守“三方协议”。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对一些非公众普遍需求、非日常必要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如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以及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必须要求使用“三方协议”的授权模式开展代收业务,以进一步提升授权强度,强化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

三是要严格防范“四种风险”。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三是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有的开户机构未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难以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四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以上“四种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多措并举,加强防范。

四是要严格履行“五项职责”。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二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必须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三是在代收业务无需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验证的特点下,付款人开户机构作为付款人的资金存放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根据付款人的真实意愿划转。四是要兼顾风险防控与支付体验的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要通过柜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等非面对面渠道获取付款人授权,既便于授权管理要求落地执行,也方便客户办理授权。五是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提供授权变更、终止等服务,必须及时通知付款人授权状态、逐笔交易信息,并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等,付款人开户机构与付款人共同防范资金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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