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思路

发布时间:2020-02-27 09:25:2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彭远汉 杨建国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充分认识加强增资扩股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财政部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这个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举措,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规范办法,做到有章可循,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

此举有利于提升企业增资扩股积极性,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概况

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2016年12月7日,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并要在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的同时,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创新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也发生了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管理。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通知》,即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举措,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规范办法,做到有章可循,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为此,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加强增资扩股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要创新增资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须提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投资方情况、增资协议、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采取进场交易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是要创新资格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被增资企业必须要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必须要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增资资金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严禁掺杂使假。

三是要创新信息披露。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要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及时、准确、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拟增资金额及用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以及增资终止的条件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了解和监督。

四是要创新监督管理。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必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二是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必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三是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要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四是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思路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7

□彭远汉 杨建国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充分认识加强增资扩股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财政部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这个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举措,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规范办法,做到有章可循,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

此举有利于提升企业增资扩股积极性,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概况

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2016年12月7日,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并要在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的同时,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创新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也发生了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管理。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通知》,即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举措,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规范办法,做到有章可循,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为此,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加强增资扩股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要创新增资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须提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投资方情况、增资协议、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采取进场交易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是要创新资格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被增资企业必须要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必须要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增资资金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严禁掺杂使假。

三是要创新信息披露。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要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及时、准确、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拟增资金额及用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以及增资终止的条件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了解和监督。

四是要创新监督管理。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必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二是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必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三是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要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四是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